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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8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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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建筑工程监察专员闫兴利,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李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处长刘涛出席,对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了通气会。


《指导意见》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营商环境创新、民生改善创新部署和“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政策性把关作用,监督指导审查机构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绿色建筑、无障碍设施、装配式建筑、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超高层建筑建设管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多层住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公共建筑设置第三卫生间等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方式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坚守质量安全技术底线。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保障,建立科学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标准和质量标准,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认真编制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审查机构落实“阳光图审”要求,施行施工图审查“五公示、三报告”制度。加强对审查机构动态监管,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建立审查机构的质量考评体系,综合审查质量、服务水平、信用评价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落实《指导意见》情况和审查机构执行情况,全面推动政策落地,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作用,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民生福祉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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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直接关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营商环境创新、民生改善创新部署和“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施工图审查效能。指导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对施工图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审查在严把勘察设计质量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事前审查和排除安全隐患的重要作用。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是政府的职责,各地负责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和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加强审查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保障审查经费,确保审查机构严格、公正、高效开展审查工作。


二、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政策性和技术性把关作用


(一)发挥政策性把关作用。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监督指导审查机构执行国家和省绿色建筑、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等有关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超高层建筑建设管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多层住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公共建筑设置第三卫生间等有关政策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的建设条件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坚守质量安全技术底线。各级监管部门应监督审查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结构计算书、危大工程安全意见等方面的审查,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审查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和省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意见应明确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使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优化设计等方式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降低质量标准或降低安全储备系数;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防(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等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提升数字化审查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规范数字化联审机制流程,提升数字化联审效能,保障审查全过程数字化归档,实现图纸溯源可查,质量责任可究。积极探索新技术应用,鼓励审查机构开展BIM(建筑信息模型)、AI(人工智能)审图。审查机构应规范审查施工图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限制其他地区认证中心认证的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在本地区的使用。


三、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保障


(一)公开择优购买服务。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择优选取审查机构,并严格审查审查机构的资格和业务范围。要给予外地审查机构与本地审查机构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行业监管,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确保施工图审查制度有序稳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支出标准。各地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类型、规模等分类建立科学的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支出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山东省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范本)》编制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与审查机构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并按照《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样本)》规范审查合格书。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具体条款,但不得缩减服务内容。已签订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监管部门应通过签订服务承诺书或补充协议等方式落实本指导意见要求。


(四)做好资金保障。各地监管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施工图审查工作情况,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监管部门申报计划,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施工图审查资金拨付长期不到位、严重影响审查工作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给予通报批评。各地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全面实施“阳光图审”。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审查机构落实“阳光图审”要求,施行施工图审查基本信息、参建主体信息、审查机构信息、审查信息、违规信息“五公示”和审查合格情况、审查违规情况、审查质量分析“三报告”制度。对于未按规定落实的审查机构,由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督促约谈、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山东省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督促审查机构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把关,未经审查、经审查未通过或者未落实审查意见的,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合格证书。


(三)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机构的动态监管,纳入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对审查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员作出处罚或处理,处罚或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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