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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管理的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7日 浏览:



为深化我市电力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可靠管理的建设行为,确保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规范、质量可靠、全程可控,经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司法、供电等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可靠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新建居配工程)管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之前)——我市新建居配工程由开发商自建自管或建设后移交物业管理

在此期间,我市新建居配工程“建、管、用”分离,由此产生了大量自管小区,该类小区普遍存在设计标准低、户均容量小、供电设施超重载等问题,部分高层小区电梯(消防)等重要负荷未实现双电源供电,存在大量供电安全隐患。部分小区由于开发商或物管公司撤离成为弃管小区,小区内供电设施无人管理运维,年久失修、老化严重,容易造成频繁、长时间停电,引发住户投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德城区三和竹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力量万象城、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鑫城等小区因供电安全问题,累计发生20余次业主投诉和群体上访事件。

第二阶段(2010年-2017年)——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费政策

2009年5月,山东省出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0年1月1日,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费政策,明确了新建居配工程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设计、建设、运维,并抄表、收费、服务到户。配套费政策执行7年来,供电公司严格按照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承担供电设施的后期维护工作。期间规范建设住宅小区394个,累计24.4万户居民享受到供电公司“四到户”管理,有效保障了新建住宅小区电价执行规范、供电安全可靠,切实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百姓放心、政府满意。

第三阶段(2018年至今)——我市新建居配工程实行开发商“自建移交”模式

在此期间,我市新建居配工程由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自行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电公司管理。由于建设过程缺乏职能部门监管,部分开发商为节省投资,随意降低建设标准,导致供电设备质量难以保证、施工标准无法管控。对于此类不满足验收标准的新建小区,供电公司无法接管,由此产生新的自管、弃管小区,导致“旧账未清、又添新账”。部分开发商为满足交房要求,私自使用施工用变压器违规转供电交房,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及社会不稳定等问题。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供电自管、弃管小区1069个,涉及居民34.53万户,全面推进新建居配工程规范建设迫在眉睫。

二、决策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司法、供电等部门、单位的共同研究审定,并通过挂网公示,召开座谈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询意见,对出台《意见》的合法合规、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价,对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全面论证。

三、出台目的

1.有助于规范居配工程建管秩序。《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参建单位职责分工、规范了建设流程、强化了过程监管,为居配工程建设提供了公开、平等的良性竞争平台,有效解决了当前不顾及建设标准、不考虑安全运行、底价恶性竞争的现状。

2.有助于提升小区安全供电水平。《意见》的出台,确保了新建居配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质量可靠、全程可控,从源头上解决了因设备质量、施工工艺等因素导致的供电安全隐患,有效保证了新建小区交付后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3.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意见》的出台,打通了供电服务“最后一公里”,小区居民可全面享受到供电公司提供的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专业服务,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降价红利,切实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4.有助于营造和谐良好社会环境。《意见》的出台,能够进一步提升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可靠性,切实增强居民客户的用电获得感和满意度,有效减少因频繁停电、服务不到位引发的投诉、上访事件,进一步维护了我市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重要举措

1.提供了新建小区供电前期服务机制。自然资源部、供电部门建立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前置沟通机制,在出具居住用地规划条件后,供电公司即时确定供电接入系统方案,并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外部线路的规划路由报批。

2.明确了新建小区供配电工程建管职责。一是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供电等部门、单位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监督招标工作实施全过程。二是由供电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备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3.强化了新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控。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未经供电公司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对分期建设的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可以分期验收,供电公司分期出具验收合格供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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