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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交付监管的通知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30日 浏览: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切实加强对商品房交付阶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商品房交付阶段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效降低因商品房交付引发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交付条件

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前向业主交付。

二、规范交付行为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出具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提供《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法律法规明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建立项目台账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项目台账,掌握每个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交付计划等情况,重点关注6个月内计划交付的项目。针对即将交付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要提前介入,检查项目是否满足交付条件,加大交付过程监管,指导督促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做好房屋交付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1年6月18日前报送首次项目台账,首次项目台账应包括2021年1月1号以来已交付商品房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计划交付商品房项目。之后定期更新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最新台账,及时补充新项目(6个月内计划交付项目),并对已依法依规交付的项目销号处理。

四、严格处置措施

对于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交付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处罚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各县(市、区)要履职尽责,主动开展问题排查,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实际开展抽查检查,对消极应付、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不当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联系人:张玲燕,联系电话:2239650,邮箱:fdcscjgk@dz.shandong.cn.

附  件:商品房交付项目台账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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