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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 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佚名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5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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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德州市第十六次党代会要求,通过清理和盘活现有闲置土地,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规范用地秩序,着力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我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二、目标和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闲置土地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事实,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全面摸清造成闲置的问题症结,不得出现处置盲区。要加大处置力度,做到早开工、早处置。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的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分门别类处置。

(四)盘活存量、节约集约。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三、处置范围、程序和标准


(一)处置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均认定为闲置土地,列入处置范围。

(二)处置程序。闲置土地处置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1.调查。自然资源部门发现疑似闲置土地,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审批登记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其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意见等,如实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2.认定。根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交的相关说明及材料,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名称、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和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等相关情况。

3.处置和利用。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列举情况,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式和具体方案,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已收取的土地价款不予退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处理。

依程序处置的闲置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依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销号标准。闲置土地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销号标准。

以开工方式销号的,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达到动工开发标准。确实无法办理或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由相关部门或属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以置换方式销号的,需签订置换协议,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以收回方式销号的,需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协议有偿收回的,须签订有偿收回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发展改革、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及信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闲置土地收回的费用预算及经费保障,中心城区由区级财政负责;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住房城乡建设、审批服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等工作。

(二)依法处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履职尽责,依法妥善处置到位,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处置工作、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不按规定时间移交被收回土地等违规情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由主管部门将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进行公开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预防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执行“净地”供应制度,供应土地必须符合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尽量减少可能导致土地闲置的因素。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力度,督促使用权人及时进行开发建设,避免新增闲置土地。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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